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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攤販管理再升級 市府修法新增展延及納管條款兼顧攤商權益與公共利益
日期:2026-10-20    人氣:3304  列印本頁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林建宇 台南報導
因應近年攤販營業型態日益多元,並同時兼顧攤商權益及公共利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今年修正《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並於115年10月1日公布施行,除重新調整管理權責外,建立更完整的管理機制,兼顧攤商營業權益、地方發展與公共安全。

 

市長黃偉哲表示,本府修正《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增訂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營業之集合攤販執行機關得同意納管,並同步修正本府各機關之權責劃分、申請設置流程、自治管理組織之任務及攤販應遵守事項等相關規定,加強自治組織之管理,並有效管理集合攤販及各類市集之營運及發展。

 

經濟發展局局長張婷媛表示,今年初市府為簡化集合攤販設置許可流程,針對許可期限屆滿後有繼續營運需要之集合攤販,可依規定向本局市場處申請展延,減輕自治管理組織繁雜的申請手續,有效專注於實質的攤商管理。

 

臺南市市場處處長林東征指出,本次法規修正針對本自治條例施行前 (102年7月8日前) 已營業且經本處列管之集合攤販,因用地分區不符或道路無法取得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者,可於修正公布日起一年內向本處申請同意納管,後續本處亦將積極輔導有意願申請集合攤販納管之自治管理組織取得納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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