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林建宇 台南報導
張小姐來電詢問,112年2月甲向乙購買A未上市公司股票,甲已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5,000元,後來因丙資金週轉困難,未付清股款,致股票未過戶,改由張小姐本人接手受讓該股票,可否申請將代徵人甲直接變更為張小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同條例第2項並規定,上述情況之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因此,原受讓證券人完成代徵手續後,如將其應受讓之有價證券轉由他人承接,應由新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不得直接申請變更原代徵人為新受讓證券人。
該局補充說明,依財政部63年8月29日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也就是說,受讓證券人如已依「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格式填具交易股數、單價、成交總價額及計算稅額,代徵並繳納稅款,其交易行為已經完成,不能再以受讓證券人未支付股款、未辦理股票過戶等事由申請更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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