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台南報導
財政部已於日前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在今(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賦稅人權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對於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財政部每年會公告當年度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以110年為例,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之60%,再四捨五入至千元,計算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調高1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1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了。
該局舉例說明,張家為4口之家的雙薪家庭,未滿70歲的張阿明夫婦扶養就讀國小的子女2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20萬元,張家當年度免稅額35.2萬元(每人8.8萬元×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及特別扣除額0元(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0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40萬元)合計數為59.2萬元,低於張家110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76.8萬元(19.2萬×4人),其差額17.6萬元(76.8萬元-59.2萬元)還可自綜合所得額減除,因為110年度每人可扣除之基本生活費比109年度提高1萬元,綜合所得淨額減少4萬元(1萬元×4人),將減低張家稅賦負擔。
南區國稅局溫馨提醒,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除落實憲法上的各項權利之保障,更於該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稱納保官)來提供民眾必要之協助,如遇稅捐爭議需溝通協調、申訴、或欲諮詢行政救濟方式,均可透過電話、傳真或線上申辦等管道,向納保官尋求協助,該局已將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相關資訊,保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