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台南報導
歲末年終是老闆慰勞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終獎金,是屬於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應注意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不過如果年終獎金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中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1年度為新臺幣86,001元),可免予扣繳;反之,如每次給付金額達86,001元以上者,扣繳義務人就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且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今(111)年1月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員工及乙員工年終獎金各為80,000元及100,000元,給付甲員工80,000元部分,因未達上述起扣標準,可免予扣繳稅額,另給付乙員工100,000元部分,因已達起扣標準,該公司扣繳義務人除須扣取5,000元(100,000×5%)稅額外,並應於今年2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及明(112)年1月31日前完成扣繳憑單申報。如還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