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台南報導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即1月31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2月1日至3日)為俗稱之國定假日,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皆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另外,今(111)年春節連假可能適逢事業單位發薪日,也建議各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提前發薪,讓勞工可以歡欣好過年,或至少應按照原定日期準時入帳,以符合法令規定。
局長王鑫基進一步說明,今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列春節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惟該日曆表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若勞雇雙方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月22日之休息日與2月4日之上班日對調,即形成「1月29日、2月4日及2月5日為休息日」,「1月30日及2月6日為例假日」,再加上4天國定假日,形成9天連續假期。如雇主因工作上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在本次連續假期中有出勤情形者,應依各日性質給薪。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為避免事業單位混淆,勞工局特別羅列下列4種情境,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假設勞雇雙方約定薪資為月薪36,000元,則每日工資額為1,200元,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1)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均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1,200元之工資。(2)若1月31日至2月3日有出勤之事實,於8小時內不論出勤多久,雇主均應再加給1日1,200元之出勤工資。(3)如果是在1月29日、2月4日或2月5日出勤,則雇主應以每小時150元為計算基礎,依實際出勤時數,分別以4/3倍(前2小時)、5/3倍(第3-8小時)及8/3倍(第9小時起)計給出勤工資。(4)至於1月30日及2月6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為使民眾快速了解春節連假出勤及工資給付,勞工局也特別製作春節出勤及工資提醒宣導圖卡,並置於勞工局網站-「秒懂勞工權益資訊報你知」專區及勞工局專屬網頁「臺南呷頭路」臉書,藉由便捷的網路服務擴大宣導,以督促事業單位提供合法之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共創勞資雙贏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