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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租金補貼之對象,租金所得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
日期:2021-08-23    人氣:2657  列印本頁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納綜合所得稅額度,從今(110)6月起自1萬元調高為15千元;超過15千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103月起將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李君,每月租金16,000元,但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若以現行財政部頒定房屋租賃必要費用標準43%計算,王君於明(111)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課稅之租金所得為14,250元〔(16,00010個月-10,0003個月-15,0007個月)(1-43%)〕。

該局進一步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的房屋出租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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